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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市场试点开放 监管细则出台在即

2014-03-19 分享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日前正在酝酿一系列针对自保公司的监管细则,期培育自保以丰富保险全面深化改革体系,拓宽承保范围,同时壮大中国的再保市场。

去年底中石油自保(全称“中石油专属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自保市场破冰。同期保监会首次发布针对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初步让经营自保公司实现有法可依。近期,保监会已同意中石化在香港设立自保公司,承保中石化境外相关项目。

“本着支持创新原则宽容对待自保市场发展,下一步将根据实践完善相关细则,参考国际经验的同时立足国情。”3月11日,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一场中国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称。

按照保监会定义,自保公司是指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实际上,我国大型企业一直都存在自保行为,保监会发改部相关人士称,多是基于企业主营项目例如铁路、煤炭等运营的风险管理,“这些企业自保行为将逐步纳入监管范围。”

11日下午,保监会相关部门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铁、中广核等大型公司做了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的内部座谈。

动了传统险企蛋糕?

针对业内关注的发展自保是否会动现有商业保险市场的蛋糕,监管方希望是良性竞争,共同做大保险市场的局面。“有些大型公司的特殊项目,目前一般商业保险难以覆盖和分散风险,这是自保的业务蓝海也是优势。”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例如,中石油旗下已有寿险、财险布局,自保是否涉及业务重叠。在该会议上来自美国监管的建议是,自保的加入有利于企业风险的分层选择,在单一母体或行业内,自保相对传统险企有量身定做产品与服务创新的有利环境。

经过3个月运营,中石油自保公司已有5笔业务,保费规模破亿。“相对国际较宽松的监管环境,我国针对自保公司还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主要参照一般商业公司标准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制约自保发展。” 中石油自保公司董事长于毅波称。

中石油在保险领域的探索,自1999年起至今经历了兼业代理、专业代理、成立经纪和公估公司、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合资成立寿险和财产险公司,最后独家发起自保公司等多个阶段。

自保公司从上世纪80年代起在国际市场开始爆棚式发展,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00家自保公司。“美国前500强和英国前200强企业中,拥有自保公司的占大比例。”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郑艺称。

优劣势明显

该研讨会上多名专家总结,发展自保市场优势明显:低成本运营、拓宽承包范围、规避道德风险以及拉动再保市场。同样,处于初级阶段仍面临较多挑战:企业隐秘风险难以监控、资本要求较高、承保能力受限以及经营类型不一难以监管等。

单一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较为有限,“海力士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大事故一出,往往难以承受。所以在分保环节需格外注意。”上述监管人士称。

由于中国尚处于培育自保市场阶段,所以在监管原则上一方面鼓励境内开展自保公司试点,适度创新;另一方面要将企业自保行为纳入监管,同时隔离市场,防范风险。

“所谓隔离市场,就是目前新设自保公司只能向包括再保在内的商业保险市场分出业务和风险,但不能分入。”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

在最新公布的具体监管制度上,既有降低门槛的简化标准,也有防范风险的限制框架。

主要体现为,在公司定位上,考虑到初级阶段,“目前只试点"纯粹"类型也就是单一母体的自保公司,国际上还有联合自保、租赁式自保等多种自保形态。”所谓单一母体,指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

对标国际,对自保的股东资格要求较为严苛。例如保监会要求股东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只有大型成熟的企业,才能给自保业务培育提供良好基础。”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为鼓励创新,部分监管制度也具吸引力。例如为减轻新建自保公司运营成本和资金压力,允许自保公司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免缴保险保障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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